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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101期 众筹所得款项通常不列入影片发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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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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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所得款项通常不列入影片发行收入
【原创】文/汐溟
除非合同中另有定义,通常情形下,影片的发行收入应是基于影片的发行行为而产生的收益,排除预售或期权的情形,发行应在影片完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的市场开发、销售或基于其他授权行为所获得的收入。从著作权意义上讲,发行是对影片版权,尤其是院线放映权、电视播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商业利用,其方式是通过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行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版权而获得经济利益。虽然影片的发行方式、渠道有很多,但最有商业价值的是院线发行,其次是网络发行,最后是各种电视形式的播映、点播等。这些构成狭义的影片发行,属于影片获得收入的较为传统的模式。
此外,还有广义的影片发行,虽然也是基于影片版权的使用,但其使用的版权是影片的改编权、为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剧中美术作品的权利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如将电影改编成游戏或网络剧,改变作品的形式,影片版权方通过授权取得授权费;将电影内容和情景加以利用,打造文旅小镇或类似迪士尼等形式的游乐园,使用者也应向电影版权人支付授权费;制作电影衍生品,如马克杯、文化衫、人物模型;动漫电影中的人物应受独立保护,构成美术作品,可授权他人在商品上使用,如小猪佩奇可以应用于儿童玩具等。此类授权收入与典型、传统的电影发行收入不同,具有电影发行二次开发的性质,但本质上仍是以版权为中心,系对影片版权的开发运营行为。无论是狭义的发行收入还是广义发行收入,其所得均被视为电影的发行收入。
但众筹所得一般不被认为是影片发行收入。随着金融产业及工具、技术与电影产业的融合加深,众筹越来越成为一种能为市场和电影从业者接受的电影融资渠道。众筹可以出现于电影的多个阶段,从创作期、拍摄期到制作期甚至是宣发期均可使用。电影众筹通常是吸纳大众的投资,给予投资者影片项目的投资权益(通俗的称谓为“股权”)或某种回报,如署名、观影等。按通常的理解,众筹本质上是投资行为,是大多数投资者有目的、有组织的投资一项被认可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是一种金融融资工具。因此,众筹为商业投资,发行为市场销售,众筹和发行的商业属性截然不同,其所得款项的性质也就完全不同。就发行而言,在影片已经完片的情形下,发行所得收入成为影片投资方可分配的收益,所得总收入减去影片成本(主要包含制作成本和宣发成本),若有剩余则为项目净利润;若无剩余或不足以覆盖成本,则影片项目亏损。净利润或者亏损,都是对影片作为项目的最终评价及结果。众筹则不同,大多数的众筹方式是股权、期权,投资者所得为对影片的可分配票房收益一定比例的分配权。众筹所得款项实为影片投资款,众筹人为影片投资人,其投资所得为影片票房收益的分红权。此时,当影片发行收入发生时,众筹款实为影片成本,具备债务性质,应从发行收入中扣除,直接导致发行收入减少。在这个意义上讲,众筹所得当然不具发行收入的性质。
上海XX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若梦影业(上海)影业有限公司、潘XX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XX若梦公司、潘XX即对影片有众筹行为,XX久大公司主张该行为应为预售所得资金,通过涉案影片获得的收益,应作为发行收入分配,双方对此产生分歧。法院查明:(众筹)融资用途用于《XX城池》后期推广与发行。一审法院认为:众筹获得的款项不能作为XX若梦公司的发行收入。根据涉案协议,XX久大公司投资款项的支付分三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款项共为800000元,并约定以实际支出为准,超出部分由XX若梦公司自行负担,第三阶段为影片后期制作与发行。XX久大公司陈述其在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的款项已涵盖了上述三阶段的费用。其后